欢迎您注册加入!这里有您将更精采!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前面提到过很多关于辅助常见的定义,但都没有对他定性的定义,那到底什么是真正的辅助呢?到目前为止,关于“辅助”的定义,唯一的最权威的政府定义来自于2003年12月18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 ”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辅助”专项治理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对辅助和私服定义如下: “私服”、“辅助”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辅助”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这份定义中,涉及“辅助”定性的主要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和“修改作品数据”两项,多数通俗的理解认为修改网游客户端,拦截并破解数据封包,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等,都可视为对“辅助”的定性行为。对“修改网游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这两点无可非议,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此是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而“辅助”的定性行为中的“拦截并破解数据封包”中有两层意思:“拦截数据封包”和“破解数据封包”。对“拦截数据封包”而言多数情况都是用工具拦截(如WPE)数据封包,然而就少不了通过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的方法来获取网游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通讯包数据的结构、内容以及加密算法等(这点也就是“破解数据封包”的方法)才能制作出类似WPE这样的拦截工具(当然不能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按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作发行网络游戏辅助行为的刑法适用》一文中所说的:“关于反向工程。如果制作辅助是以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汇编的方法获取网游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通讯包数据的结构、内容以及加密算法的行为,根据2007年1月12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们是否可理解成这样呢?如果我们通过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的方法获取网游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通讯包数据的结构、内容以及加密算法的来制作非辅助(如辅助工具、辅助脱机工具等,只要保证不修改网游客户端和不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呢? 从上面的分析中表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某些“辅助”,就应该不算“辅助”。如《按键精灵》所写的脚本程序,编程语言或编程工具所写的辅助内挂、辅助脱机程序等。而部分木马型、作弊型、混合型的程序,只要存在“修改网游客户端程序”或“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的程序都是辅助。然而个人还是对“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有些疑问。当然对WPE这类工具而言,假设有这么一段我们拦截的攻击速度为1的普通攻击的封包数据:07 00 06 00 0A 01
(这表示攻击速度),当前玩家正常攻速是1,如果把封包数据改为 07 00 06 00 0A 05(修改后的攻击速度)后利用WPE的发送封包数据成功实现了加速,也就是说攻击速度达到了正常速度的5倍,那么此时这行为就是“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也就是“辅助”行为;我的疑点是什么呢?还是以一段拦截的封包数据为例,假如打怪封包数据为 09 00 06 00 00 0A (0A00是怪物ID),用编程工具实现了打怪(怪物ID为0A00),此时如果在附近出现了以0B00为怪物ID的怪物(怎么知道出现了这个怪物呢,是因为服务器发送到客户端的一个封包数据中,已经告诉你怪物出现了。),现在把打怪封包数据用编程工具实现了打以0B00为ID的怪物,此时发送的封包数据为:09 00 06 00 00 0B(怪物ID为0B00),这样修改封包数据是为了实现打不同怪物,像这类情况到底算不算“向服务器发送擅自修改过的数据封包”呢? 虽然网络游戏辅助严重影响游戏的公平性,但是辅助是否会违法则要依辅助的性质,及各国法律的解释及判决而定。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第358~363条) 此章节,泛指非法入侵,或干扰,或无故取得他人的帐号密码……等情况,属告诉乃论。故游戏厂商需负举证之责,以证明玩家有使用辅助,并妨碍到其他玩家正常进行游戏。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